对于互联网经营方面的不正当竞争,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怎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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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泰好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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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经营方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该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p (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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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0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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