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佛山市禅城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和资料!
(一)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禅城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一般注销)适用本规范。
(二)简易注销的受理范围
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2.企业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公告。在线填报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同时上传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企业发布公告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4.公告期为20日(不中断),公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通过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公告期内企业可自主撤销公告,一旦撤销公告,不能再次发布公告;企业一旦在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
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6.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用发布公告,不用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的
2、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
3、曾被登记机关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
4、企业曾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5、企业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
二、所需材料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四)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清税证明材料。
(六)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七)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九)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领取结果物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结果物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收原件1份
2、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当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3-5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打印结果截图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备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三)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提交此规范第 (一)、(九) 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一)、(七)、(九)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资料说明
(一)对办理商事登记注销同时申请“一照通”经营许可的,须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按“一照通”经营许可提交材料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同时按本规范提交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提供一份即可,无需重复提交
(二)办理以上登记许可业务所需的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表格等可在登记中心领取,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行政区域选择“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单位选择“禅城区市监局”)后查询或下载
(三)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
(四)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提交,其他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表格填写说明中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身份证件(明)指: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港澳台籍的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及翻译件。
(七)报送清算组备案信息时需填写的“清算组成立日期”与“清算组公示日期”两者之间相差不得超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