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典当行的受理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受理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行”字样;(三)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六)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受理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二)出资协议;(三)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金融监管局的日期3个月内,资金应当保存在企业在我省银行开设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gaoji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个人股东提供);(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外省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由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凭证;(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外省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必须由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八)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成立满3年,营业期限距申请材料报至省金融监管局的日期算起3年以上)复印件;(九)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十)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十一)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十二)承诺两年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