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