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税

股权转让给家族信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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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家族信托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个典型现象,在目前市场上成立的家族信托当中,主要以现金资产或金融资产交付为主,事实上,不动产、企业股权这些更能代表国内高净值人群个人财富的资产却很少成为信托财产,究其原因主要是非现金资产在现阶段难以实现非交易过户,税负问题成为一大障碍。

针对不少高净值客户比较关注的非现金资金交付设立家族信托的问题,张媛律师在本文中以具有代表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类资产从税收政策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和分析。

01 信托设立阶段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将财产交付或变更至受托名下,即便是无偿的,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并不认可信托合同作为股东变更的依据,当事人仅凭信托合同往往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需要与各地工商局逐一对接落实。由于缺乏相应的非交易过户制度,在实际中变通的做法是,信托公司将股权(非现金资产)以“交易”的方式装入家族信托,即如果委托人直接以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应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移转权属,继而产生纳税义务,委托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定价过低,税务部门可能会进行一个核定征收。

实操中,委托人还可以通过另一种交易模式来设立股权类家族信托,即资金+SPV模式:委托人先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然后家族信托通过出资设立方式持有SPV公司,从而间接持有家族企业实体公司。在此种交易模式下,由于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信托财产为现金,根据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如果委托人用现金设立家族信托,在设立环节,一般不产生税赋,不需要纳税。而以股权直接设立家族信托,会涉及到股权变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02 信托存续阶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按照以上规定,在境内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是股权,持有本身不征税,如果受托人为居民企业,且其持有的是居民企业股权的,取得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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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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