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单位: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