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数字印刷经营许可证快速办理数字印刷经营许可证快速办理平谷区数字印刷经营许可证快速办理
portant;letter-spacing: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webkit-text-stroke-width:0px;">(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查标准
portant;letter-spacing: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webkit-text-stroke-width:0px;">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portant;letter-spacing: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webkit-text-stroke-width:0px;">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
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经营场所。(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受理条件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北京市内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所)。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出版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进出口
二类医疗器械
食品预包装,保健品,婴幼儿奶粉
拍卖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许可证
旅游服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零售,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