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也就是说除国家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外,其它机构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省级广电局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那么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提供哪些申请材料?有哪些办理渠道?办理时限多长?有问题如何咨询?小编在这里做一个简单介绍。
受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需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2. 《申请机构章程》,申请机构为企业的,需加盖企业信息查询章(此章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常提供的服务)。
3.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及专业人员的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劳动合同的扫描件。
4. 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的扫描件。
5. 企事业单位执照
受理时限: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 工作日
办理结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