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写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委托书的说明
为了确保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请单位和代理申请单位共同遵守以下事项: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的填写: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一律用中文或英文打印的方式填写;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必须用中文填写;
(三) 境外厂商填写《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栏目要填写中文或英文,同时还应填写设备厂商原注册的文字,《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左上角的申请单位”须与设备标识上的制造商及照片上所显示的制造商一致;
(四) 国外厂商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所属的制造商无须到省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其他厂商填写的申请表“初审意见” 栏需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理部门盖章。
(五) 境外申请单位在提交已加盖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公章的中文或英文版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的同时,还应提供原注册证明文字的复印件。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委托书说明:
(一)委托单位(甲方)指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
(二)受托单位(乙方)指由设备制造商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
(三)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下同>)或代理申请单位须委派熟悉无线电技术基础知识的经办人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