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设立文物商店要求及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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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立文物商店要求及设立依据

申请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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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1 05:10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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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4094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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