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保险经纪牌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要求;(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六)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不受限制 ;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1)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 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4)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5)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