⑾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水处理器、饮水机中与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或其它材料中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⑿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⒀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省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现场审核合格意见")。
备注:申报资料除申请表及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省卫生监督所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广东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将于3个月内组织对受理产品的评审。
3、每季度第二个月召开涉水产品评审会议,每季度个月底前受理的产品为本季度评审会议评审产品范围。
4、申报省卫生厅发证的产品,卫生厅在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该企业的生产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申报卫生部审批的产品,通过省卫生厅初审后,申请企业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健康相关产品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及《健康相关产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自行向卫生部提出复审申请(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3份,样品1份)。
五、其它
(一)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卫生部审批的产品9个月)提出换证的申请,换证要求同上(换证申请表见附表4)。
(二)经改进后再次申报的产品,应按本程序及其它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报申请。
重新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同时提交原申报产品的评审意见和再次申报的理由。
(三)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申报单位申请变更或增补有关内容时,须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到省卫生监督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含自身变更、被收购或合并等)、企业地址变更的,提供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产品名称变更: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6、一次性全权转让的产品:需提供转让和接受转让双方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公证机关出具的转让合同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