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需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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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与资产的行为。由于公司减资行为易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即资产的减少,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减资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因减资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公司减资的情形

1、解决公司资本过剩问题。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3、股东股权变现。股东在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通过减资将股权变现。

4、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的个别股东减资或股东不同比减资可改变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5、解决股东出资瑕疵问题。股东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实缴公司注册资本时,可通过减资的方式免除该股东的出资义务。

二、公司减资的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公司法》第46条)。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43条、46条、66条)。有限责任公司减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决议通过。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低限额。

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修改公司章程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法》百七十七条)。目的在于理清财产,使得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负债情况有所了解。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6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社会公众)。公司未履行减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债权保全权利,或者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保全权利但公司拒绝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时,减资不产生对抗该债权人的效力。)

5、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6、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自发布减资公告之日起满45日后可以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三、裁判要点

(2017)高法民终422号

公司减资时在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其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退股的,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总结:

减资系公司重大事项之一,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也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公司减资作为公司的一种商业行为,原本不应给予过度限制,但是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其对外偿债能力势必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减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七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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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0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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