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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货物类的政府采购项目,设有技术偏离情况项和样品(或演示)评分项,如果样品(或演示)环节发现样品的一项技术参数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和投标人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投标人响应无偏离),那么样品或演示环节已经对此项进行扣分处理了,技术响应偏离表中此项技术参数是否也应相应做负偏离处理进行扣分?
答:评标中的得分应由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请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已经取消的证书是否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实质性响应条款?另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已经取消的证书可否在用户需求书中设置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答:已经取消的证书不能设置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几年国家在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解决了老百姓取证难的问题,方便了群众办理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但对于招投标活动来说,制度设计要求其遵循科学、严谨的程序,用承诺代替资格审查资料会带来很多问题。
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法律的规定有一定的宏观性,有可能缺乏可操作性。招标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对于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来说,很难得知中标供应商承诺的真实性。对于采购人来说,也具有潜在的履约风险。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保护中小企业不受排斥和歧视。但采购人可以制订具体的标准来审查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格能力,而不仅以承诺代替资格审查资料。
就《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涉及的两项内容来说,商业信誉是经营者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的社会评价。如果企业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签约后必然给采购人带来严重的履约风险。银行资信、未纳入法院、工商、税务、银行失信记录的网上截图,可以作为是否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佐证。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样很重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告、机构与人员岗位等。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基于对财务数据的判断,需要借助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以往的质疑投诉案例中,供应商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以年限作为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为由,认为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当。采购文件在编制时可以考虑增加“成立不足一年、无法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的须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招标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往往需要考虑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低设备数量和技术人员数量,因此考量投标人或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能力,应当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设备来源、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用承诺代替资格审查资料方便了投标人或供应商,却不利于招标采购人取证。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招标采购人可以规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材料,而不仅以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承诺代替,可以降低日后的履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