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公安部,明确两个概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证(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1.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助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经营范围:1.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化妆品、钟表、眼镜、箱包、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集邮票品、纪念币、工艺美术品、玩具、游艺用品、室内游艺器材、乐器、照相器材、医疗器械(I类);避孕套、避孕帽、化肥、农业用薄膜、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农药、农业机械、自行车、摩托车(不含三轮摩托车)、汽车、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机械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电气机械、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消防器材、润滑油、健身器材、粮食、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未经加工的干果及坚果、禽蛋、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饲料、社会公共安全设备。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化工贸易或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国家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参照《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5)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