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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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注销流程。

一般的取消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清算完成后,企业需要分别取消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时,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有未完成的事项。

(1)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单的,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出具纳税申报单。

(2)符合即时处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当立即出具纳税文件;信息不完整的,税务部门可以立即出具纳税文件。纳税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填写信息,并完成有关事项。具体的空缺条件是:

①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宜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滞纳金)、无罚款的,主动向税务部门办理清税;

②纳税人未进行税务检查,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已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控制设备,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纳税信用水平为A级和B级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水平为A级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者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导人才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如果不符合承诺制度的即时处理条件(或纳税人虽然符合承诺制度的即时处理条件,但不愿意承诺),税务部门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未结算事项),纳税人在申请税务注销前,应先办理未结算事项。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经理持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注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清税文件。

(5)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将自动终止。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清算证明等有关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不需要提交纸质清税证明;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的,应当退还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国有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企业也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等相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在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缴纳。

4.申请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的单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和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已在海关备案的纳税人,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二、简单注销流程。

1.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债权债务的市场实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实体在申请简单注销登记时,不得存在未清偿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赔偿、应纳税(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质押或者动产抵押;有正在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的;企业所属非法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程序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注销登记前经批准的;其他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不适用。

企业列入异常经营清单、股权(投资权益)冻结、质押或动产抵押、企业非法分支机构未注销登记不适用简单注销登记程序,不需要取消简单注销宣传,异常状态消失后可按程序再次申请简单注销登记。承诺书不规范的,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纠正后接受简单的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宣传。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单取消条件,未办理税务相关事项,办理税务相关事项但未收到发票(包括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无其他税务相关事项纳税人,免税部门税务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单取消。

2.处理流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取消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简易取消公告栏目,主动向社会公布拟申请简易取消登记和全体投资者承诺的信息。宣传期为20天。

(2)在宣传期间,相关利益相关者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简单取消公告栏异议信息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原因。在宣传期后,宣传系统将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机构推送的简单注销登记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税务相关情况,税务机关不异议:一是未办理税务相关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办理税务相关事项但未收到发票(含发票)、无欠税(滞纳金)、罚款、无其他税务相关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已完成付款发票、应纳税款等纳税人。

(4)宣传期届满后,宣传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自宣传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宣传后,企业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个体工商户简单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一体化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承诺商户提交简单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督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府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反馈是否同意简单注销。对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单的注销登记。具体请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单注销登记方便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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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0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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