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转委托”与“受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对于私募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情况下,则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委托机构”,其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
另一方面,产品嵌套中的“受托机构”也需符合《资管新规》相关监管要求,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受托机构”的情形而言,包括如下: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已完成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机构类型与基金投向相匹配(满足“具有投资能力和资质”、
“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要求)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受托“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上层不得有公募资管产品的嵌套投资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不得再次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基金除外)
(二)分级产品(结构化产品)的相关限制 提到分级产品,就不得不提到证监会于2016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或“新八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3号》)。
需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件并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的私募基金。
第三方平台查询:除了基金业协会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些第三方平台也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查询服务。这些平台通常允许您通过搜索私募基金公司的名称或基金产品的备案编号来查询备案情况。 在查询过程中,您可能需要提供私募基金的名称、备案编号或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通过查询,您可以了解到该私募基金是否已经备案,以及备案的具体信息,如备案日期、备案编号等。
请注意,私募基金备案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过程,因此建议您在投资前仔细核实基金的备案情况,确保您的投资安全。同时,如果您对私募基金备案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财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