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同时,他们还需要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私募基金发行、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是私募基金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们共同构成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框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在申请登记时,应确保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如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并明确表明其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实缴资本,以满足其运营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还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能提供相应的场地租赁凭证以及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以确保其具备开展业务的物理条件。
在人员配置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法人、风控、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等,这些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丰富的行业经验。特别是法人、风控和投资经理或基金经理,他们必须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3.关于“转委托”与“受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对于私募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情况下,则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委托机构”,其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
另一方面,产品嵌套中的“受托机构”也需符合《资管新规》相关监管要求,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受托机构”的情形而言,包括如下: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已完成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机构类型与基金投向相匹配(满足“具有投资能力和资质”、“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要求)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受托“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上层不得有公募资管产品的嵌套投资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不得再次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基金除外)
(二)分级产品(结构化产品)的相关限制
提到分级产品,就不得不提到证监会于2016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或“新八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3号》)。需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件并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