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不适用于:
(a)体外诊断装置;指令90/385 / EEC所涵盖的有源可植入设备;
(b)第65/65 / EEC号指令所涵盖的医药产品,包括第89/381 / EEC号指令所涵盖的血液衍生的医药产品;
(c)指令76/768 / EEC所涵盖的化妆品
(d)人类血液,血液制品,人体血浆或血细胞或在投放市场时加入血液制品,血浆或细胞的装置,但第4a段所述的装置除外;
(e)人源移植物或组织或细胞,也不得掺入或衍生自人源组织或细胞的产品;
(f)动物来源的移植物或组织或细胞,除非使用动物组织制造装置,所述动物组织是来自动物组织的无活力或无活力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