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备案条件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行业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详细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要求,确保备案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管理人也需要持续关注并适应的监管要求。
此外,建议管理人在备案前与专业的法律或金融顾问进行咨询,以确保满足所有相关法规和要求,并为未来的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后,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则以确保其合规运作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首先,遵守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要求。管理人必须遵循《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各项规定和指引。
相较于原清单,《2022版清单》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1,删减了原清单中重复报送材料,整合了碎片化的承诺函材料,减轻申请机构负担;
第2,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材料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强化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
第3,加强了对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行业经验以及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
本文将对比《2020版清单》对《2022版清单》的重要变化事项进行梳理。
一、“集团化运作”关联基金管理人承诺函之变化
《2020版清单》规定,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1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需:
(一)由实际控制人/第1大股东出具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二)由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此前的实践中,如申请机构的关联基金管理人较多,申请机构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协调关联主体出具承诺函。《2022版清单》在登记承诺函中增加以下内容并由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1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即可,不再需要关联基金管理人签章确认:
(1)“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1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
(2)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解读:中基协对此处材料要求的修订降低了申请机构前期沟通、协调成本,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出发对申请机构的“集团化运作”进行审核把控,一方面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提高了实际控制人对所有关联管理人的实质性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