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需要考虑外部因素,如聘请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或财务报告的审计等,这也可能需要额外的时间。
因此,无法给出具体的准备时间。建议公司在计划发行私募基金时,尽早开始准备这些文件和资料,并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交给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同时,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及时了解备案要求和流程的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
备案要求和流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私募基金备案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备案材料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核,要求提供更为详尽和准确的信息。同时,对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也加强了监管,确保基金活动的合规性。
其次,备案流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监管部门对备案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了备案手续,提高了备案效率。同时,也加强了对备案信息的公示和透明度,使得备案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再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也更为严格。监管部门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管理能力,对管理人的资格、经验、信誉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此外,还要求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备案所需的材料和文件也更加详尽和。除了基本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外,还需要提供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基金的实际情况,做出更为准确的备案决策。
(2)《2022版证券类清单》进一步提高了对证券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相关能力要求
《2020版证券类清单》对高管相关能力要求也规定的比较简单,中基协在实践中通过个人账户投资经历、公司自营账户投资经历、基金产品/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三分类,给出了大量“窗口指导意见”,主要包括:
在投资时限方面的要求是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对个人账户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要求是需体现高管本人名下近三年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完整业绩情况。
对公司自营账户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要求是能体现高管本人投资角色的近3年完整的业绩情况。
对基金产品/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要求是能证明高管为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近3年内、不低于500万(建议与展业计划拟募集基金规模相匹配)、正收益的产品业绩证明。
《2022版证券类清单》明确了对高管相关能力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在投资经历类别方面仅接受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经历。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在单只单品净资产规模上要求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要求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中基协认可的其他材料。并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前述材料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解读:相较于“窗口指导意见”,此次《2022版清单》在材料形式上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是对业绩证明的投资资产规模、投资行业属性等实质性问题上有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有志于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应尽早收集并留存自己的项目经验证明材料,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以备未来申请机构登记时供中基协审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