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转委托”与“受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对于私募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情况下,则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委托机构”,其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
另一方面,产品嵌套中的“受托机构”也需符合《资管新规》相关监管要求,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受托机构”的情形而言,包括如下: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已完成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机构类型与基金投向相匹配(满足“具有投资能力和资质”、“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要求)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受托“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上层不得有公募资管产品的嵌套投资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不得再次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基金除外)
(二)分级产品(结构化产品)的相关限制
提到分级产品,就不得不提到证监会于2016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或“新八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3号》)。需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件并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的私募基金。
首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活跃度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各地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资金要求有所不同。例如,一些经济发达、金融活动频繁的地区,可能会设置较高的资金门槛,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政策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点。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会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如果政策收紧,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资金要求可能会相应提高;反之,如果政策放松,资金要求可能会有所降低。
具体到一些地区,例如北京、上海等金融中心,由于金融市场的成熟度和活跃度较高,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资金要求可能会相对较高。同时,这些地区可能还会有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或要求,如税收返还、实收资本等,这也需要投资者在设立私募基金公司时予以考虑。
此外,一些地方可能会出台针对私募基金的扶持政策,如提供资金支持、降低注册门槛等,以吸引更多的私募基金公司在当地设立。这些政策因素也会对资金要求产生影响。
,开办私募基金公司的资金要求会受到地区和政策因素的双重影响。因此,在决定开办私募基金公司之前,建议投资者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分析,以确保资金充足并能够满足公司的运营需求。
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以及私募基金的发行,都涉及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