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 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 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 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 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 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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