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废和危废的鉴定方法不同: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在危废处置实践中,在认定企业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时,先根据《名录》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名录中所列的物质,若名录中没有列入该物质,再根据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认定该物质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同时还要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如何鉴定物品是属于固废还是危废?
物品危废鉴定的前提条件在于满足属于固体废物,因此,进行固废危废鉴定之前先要进行固体废物检测,常见的固体废物检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铜、锌、镉、铅、总铬、六价铬、烷基汞、汞、铍、钡、镍、总银、硒、无机氟化物。
有机农药类:灭蚁灵。
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硝基苯、对硝基氯苯、苯并(a)芘、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挥发有机化合物:苯、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丙烯晴、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在满足固体废物的条件下,对物品进行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反射性和性等危险特性检测,若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的,则判定该物品属于危险废物。
危废和固废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
a、危废必须严格分类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不需要资质,而危险固废则不能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b、危废必须严格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危废鉴定检测标准:
1、易然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然性鉴别G85.4-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鉴别项目:固体/液体/气体易然性鉴别。
2、反应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反应性鉴别。
鉴别项目:氧化性鉴别、爆炸性鉴别、遇水反应性鉴别、有机过氧化性鉴别。
3、腐蚀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鉴别项目:PH值鉴定。
4、急性毒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GB 5085.2-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急性毒性鉴别,鉴别项目:急性经口毒性鉴别、急性经皮毒性鉴别、急性吸入毒性鉴别。
5、浸出毒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初筛GB 5085.3-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浸出性鉴别,鉴别项目: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鉴别、非挥发性有机物鉴别、挥发性有机物鉴别等。
6、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鉴别项目:有机物毒性含量鉴别、无机物毒性含量鉴别。
备注:实际工作中,并非每个特性都需要进行鉴别,而是要根据生产工艺,初步判定是否具有哪有特性,有针对性的进行判定,如毒性和腐蚀性。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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