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更新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律所是否经证监会备案、法律意见书是否有保留意见、出具意见书律师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具体以AMBERS系统信息为准)、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等信息。
4.高管变更
可以新增、删除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的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或修改当前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新增管理人员时,应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录入相关管理人员的身份、诚信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完成注册或登记后再将任职信息等填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机构可以通过AMBERS系统“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更新机构其他基本信息、制度信息、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信息、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当前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等信息,在“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模块自行更新机构年度财务信息。
九、申请接收
在线电子材料接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AMBERS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6。
5. 基金风险揭示
在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后,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AMAC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AMAC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解决方式等。
6.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6.1. 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证监会及AMAC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6.2. 当然合格投资者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对“当然合格投资者”作出明确的定义,目前仅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AMAC《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差异部分以加粗字体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