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实质法要求
开曼群岛的《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Act)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多次修改(下称“《开曼经济实质法》”),2021年6月30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IA发布了3.1版本的《开曼属地流动性活动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下称“《经济实质法指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开曼经济实质法规”)。
(一)常见私募基金在开曼经济实质法规项下义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均须按照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的规定呈交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下称“ESN”),而所有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实体”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4]并作出经济实质申报;其中相关业务指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或航运业,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相关实体包括根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不含开曼当地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在开曼以外成立并依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或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因此,私募基金中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不属于上述相关实体的范畴,不适用《开曼经济实质法》,而SPC形式的私募基金作为相关实体,则应履行ESN义务。但于2021年6月30日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将ELP也纳入了相关实体的范畴,则意味着ELP形式的私募基金也需要履行ESN义务。
(二)ESN义务
《经济实质指引》明确了相关实体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TIA提交ENS以履行通知义务,ESN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其是否正在从事相关业务;
(2)如其正在从事相关业务,其是否为相关实体;
(3)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并且是开曼境外的税务居民,需提供相关信息;
(4)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提供财务年度的终止日及负责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信息的人士的姓名和住址。
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资质和资本要求是基础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实缴资本比例应达到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这是为了确保机构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管理和运营。
其次,人员配置与资质是关键要素。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三名及以上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业界声誉。此外,机构还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员工,包括投资经理、风控人员等,以确保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再次,运营规范与风险控制能力是重要的评估标准。申请人应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流程和规定。同时,申请人还需要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进行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
此外,诚信记录和合规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申请人及其**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展现出强烈的合规意识,积极遵守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
最后,申请过程需要提交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业务计划、人员资质证明等。监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人的实际运营情况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