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模板更新了哪些内容?
对比原来的模板,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中,新增了第六部分: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等要求,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中,则在文末新增“为投资者维护和管理信披备份系统查询账号”的描述。
二、特殊风险揭示
(一) 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1.合伙企业基金产品可以不托管,契约型基金产品需托管。
2.股权基金产品建议产品期限设置3年或2+1,设置管理人提前退出选择权。
3.实缴规模目前根据一些操作实践,建议1000万以上。协会会反馈要求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协会关注的重点在于首笔募集款项是否符合项目投资的进度安排。
4.地产基金产品
(1)不做土地款
(2)明确底层资产,穿透核查,说明资金用途
(3)出具不违反4号规范的承诺函件
(4)出具专项说明函件说明产品架构、交易对手、估值依据、底层资产情况、风控措施、还款来源等内容
(5)涉及单一投资标的的,在风险揭示书中明确风险提示
(6)提交底层交易文件以供核查
5.涉及关联交易的基金产品
(1)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估值公允的材料
(2)风险揭示书明确说明,并建议单独出具文件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
(3)提供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4)出具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
(二)股权基金产品备案提交文件清单
(三)具体备案操作
具体可参考协会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