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私募基金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发行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确保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方面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发行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报备要求,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其次,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也有一系列要求。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满足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背景等方面的条件。同时,公司的管理团队和从业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公司的专业性和合规性。此外,私募基金公司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运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最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运作中的关键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运作前,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登记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投资运作情况等,以便监管机构进行审查和监管。
20. 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针对《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关注以下情况:
关注基金是否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关注基金是否真实对外募集,实缴规模是否达到1000万元;关注是否上传托管人关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尽职调查底稿或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是否含有《托管人关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对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基金的情况进行特殊风险揭示。
针对该情形,风险揭示书须向投资者揭示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基金的情况。
关注管理人过往是否有过“保壳”行为,即为满足登记后限期备案首只基金要求,防止被注销管理人资格,非真实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并在备案后快速清算;关注管理人是否通过重大变更承接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存续基金,变相豁免新设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关注管理人登记备案是否有黑中介参与,是否存在其他合规疑点或违规问题。
管理人设立首只基金后又快速清算后,通过重大事项变更成为其他已设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有可能被协会认定为保壳。
21. 其他备案材料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其他备案材料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上传的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管理人存在经营异常、重大舆情、多起投诉等情况,以及基金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潜在风险等情况,关注是否上传相关说明材料,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对外投资情况、登记确权情况(如有)、基金情况等,关注相关说明材料的内容是否充分。如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协会不予备案的,关注管理人是否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对于其他备案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及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