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额,既未规定下限,也未规定上限,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按理说并不存在“出资额明显异常”的问题。
结合“五年缴足”规定来看,“出资额明显异常”,应当主要是指注册资本明显不合常理的过大情形。如此前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动辄上千亿、万亿,股东明显没有出资能力,譬如仅为一个自然人股东却认缴高额的注册资本,显然是不合理的过大。
究竟多大是不合理的过大,临界点在哪里?任何机关无法划定一个清晰的边界,只能是根据不同行业、公司自身情况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对可接受的边界标准。
合适的。重塑公司资本信用,其实不仅包括引导公司不在注册资本额上吹牛、夸大,还包括让公司注册资本额与其业务尽量相匹配。若经过减资,公司注册资本额与其开展的业务相比不合理的过小,即资本显著不足,其实也是缺乏商业诚信的表现,存量公司减资亦应当注意避免这种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