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发明专利申请后5个工作日官方受理回执,2-3年授权
从保护期限来说,印尼普通专利和中国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同,均为二十年,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印尼普通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得延长,而中国的部分发明专利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保护期限可能获得延长。例如,中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从申请的提交方式来说,印尼与中国基本是相同的,申请人均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方式,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且,均可以纸件或电子方式提交申请。从申请的审查来说,印尼与中国大体相似,均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公开/异议、实质审查,细微的区别之处在于:(1)二者的形式审查/初步审查程序略有不同。印尼的形式审查主要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而中国的初步审查除了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还对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例如明显属于中国《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等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2)二者的审查部门的设置略有不同。在印尼,知识产权总局进行专利申请的形式/实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知识产权总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设在印尼法律和人权部下面的两个独立的机构;而在中国,初步/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复审程序则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不同部门分别处理。从申请的类型转换来说,印尼普通专利申请与简易专利申请可以互相转换。中国现行专利制度没有专利类型转换机制。但是,中国专利制度允许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并且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也即,申请人可以采用“一案双申”的申请策略,在授权阶段选择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发明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