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和非欧盟成员国获得保护。根据丹麦的《专利法》,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丹麦,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国家申请(USPTO)、欧洲专利局(EPO)或欧盟(EU)申请。本文将介绍丹麦发明专利的申请途径、申请文件及申请时间。
一、 申请途径
在丹麦,申请人可以通过 US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EPO在丹麦设有办事处。如需寻求其他国家的保护,则应选择欧洲专利局。选择欧洲专利局的主要理由是,由于 EPO目前不承认欧盟成员国的专利,因此,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他欧盟国家提交申请。
在丹麦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申请人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所有相关要求。
二、 申请文件
在丹麦,发明必须符合《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以及欧盟和非欧盟的相关规定。
丹麦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和权利要求的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认为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可以提交修改。
丹麦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
1.说明书:发明必须对其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不产生歧义的描述。说明书必须包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达到的效果。
2.摘要:说明书必须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不产生歧义的描述,摘要应该是zui能清楚地描述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及达到的效果,摘要应该包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及所达到的效果。
3.附图:说明书中需附有一张图形附图,用于描述发明在实施时所需要的步骤。
一张附图zui多可包含3幅,且须在附图中标明图号。
摘要附图与附图可作为一份文件一起提交。
4.说明书: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a.发明;b.发明解决的问题;c.发明的效果;d.该效果与已知方法或产品相比较时所得到的结果。
5.权利要求书应清楚地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其可实现性。
三、 保护期限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欧盟成员国的发明在符合相应的条件下可以获得20年的保护。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提交延长申请,延长期限为10年。此外,丹麦的发明专利在5年内也可以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为5年。
如果发明专利被授权,那么它将受到欧盟和非欧盟成员国的专利保护。在丹麦,申请人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提交一份经过翻译、公证、认证的权利要求书;
2.在申请时提供一份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述发明相关的技术资料;
3.在提交权利要求书后6个月内提交一份经翻译、公证、认证的说明书;
4.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如果申请人想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可以通过授权后缴纳专利年费来实现。申请人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12个月内向丹麦国家专利局(EPO)缴纳年费,否则会丧失权利。
四、 保护类型
根据丹麦《专利法》,发明分为三种类型:
1.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2.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未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即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设计、工艺、配方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在丹麦提交单独申请或在 EU提交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方式获得专利。如果申请人不想将其发明纳入现有技术,则可以提交一份独立申请,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这份独立申请仅包括现有技术,并且必须包含详细的产品信息和用途描述。如果该产品没有在任何国家或欧盟获得过专利保护,则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请求。此外,该发明也可以作为一项产品/方法申请专利,而不是作为单独的发明进行申请。
如果申请人决定将其发明纳入现有技术,则必须在 EU提交一份独立申请或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份要求公开相关技术信息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