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广州律所找我 广州律所转让
We have a 广州律所
组织形式:合伙
律所情况:合伙人可以给到过渡期
原先的场地可以迁走或者继续使用
也没有行政人员这方面
剩余的基本都是提成律师
可以留下或者转走
1912年3月22日,孙中山在关于《律师法草案》的饬令中提出:“律师制度与司法制度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他主张尽快审议《律师法》,以建立中华民国律师制度。时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一方面主张效仿西方,全面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律师制度,另一方面还利用司法总长的身份,在有关律师立法尚未出台、律师制度尚未正式建立的情况下,在具体审判活动中率先推行律师辩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