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创新形式,包括:
1. 二手份额转让(Secondary Market Transactions)
- 基金将其持有的投资组合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实现提前退出。
2. 实物分配(In-kind Distributions)
- 不是以现金形式,而是直接将投资的标的公司股权或资产分配给基金的投资者。
3. 并购基金接力(Buyout Fund Succession)
- 当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发展到一定阶段,引入新的并购基金接手,原基金实现退出。
4. 股权众筹退出
- 利用股权众筹平台,将所持有的股权分散转让给众多的个人投资者。
5.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
- 私募股权基金与 SPAC 合并,实现所投资项目的上市退出。
6. 对赌式退出
- 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若企业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或发展目标,基金有权要求企业回购股权或给予其他补偿实现退出。
7. 协议控制(VIE)架构下的退出
- 对于受政策限制的行业,通过搭建 VIE 架构实现境外上市退出。
8. 优先股退出
- 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在特定条件下优先获得分配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例如,某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二手份额转让,将其在一家成长型企业中的部分股权出售给另一家专注于该行业的基金,提前收回了部分投资并实现了一定的收益。又比如,一家科技型初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原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与一家 SPAC 合并,成功推动企业上市,从而实现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