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出售 买广东深圳律所 合伙人可过渡
我们现在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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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刑制中有两处较特殊的规定——“置”与“赎法”。针对这两处规定,清代法学家、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其撰写的《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中,分别予以了考证。
置,即罪犯被处以迁徙或迁到“口外”,轻者安置为民,重者充军。所谓“口外”,泛指长城隘口以外,长城以北地区。为民与从军的不同,在于为民仍保留普通人的身份,而从军则完全失去了自由,必须接受军事化管理,被强制参加屯田劳作。
《明史·刑法志》对此的记录是:“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充军。充军在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