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办理条件
一、申请受理
1.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扫描上传;
3.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为一份,扫描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扫描模式、pdf格式,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
二、审查与决定
1.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材料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4.委托授权书
设立依据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