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ISP许可证所需的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者不涉及外资)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的经验和专业人员
申请公司名下提供三名人员一个月shebao记录
申请公司名下是否有网站备案、网站是否存在有偿信息服务栏目。
申请公司所有股东往下追溯到自然人终止,确认申请公司所有股东是否含有境外资产。
有必要的经营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ISP许可证所需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法人、股东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3、三名人员最近一个月shebao证明;
4、法人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
注:所有材料优先提供彩色扫描件,纸质请保存、身份证为正反两面,短期内如公司有工商变更计划,请提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