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支架质检报告标准更新
一、资质材料要求: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非强制3C认证类目提供四年以内的CMA或CNAS质检报告;
3C认证范围:请根据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二)进口产品仍需经过3C认证;
(三)品牌关联的每个三级类目,至少提交一份由第三方**质检机构(CMA或CNAS认证质检机构)出具近四年内送检的质检报告(到期日选择收样日期加四年后的日期,例如:收样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到期日选择2021年4月16日),若质检报告为非品牌持有方出具的,需出具品牌方和代生产方的代工证明或代生产协议;
类目:消毒柜,净化器,健康秤/厨房秤,足浴盆,美容器,按摩器/按摩椅,口腔护理/电动牙刷等。
(四)家电配件类目资质要求:
1、必须提供新增配件类目所对应品牌的商标注册证;
2、所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商标注册证的核定使用范围;
如:金属支架类产品,必须提供第六类商标注册证;
? ? ? ?木质支架类产品,必须提供第二十类商标注册证。
3、中国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提供对应产品的CCC证书。
(五)净化器必须按照新国标(GB/T检测每个型号;
(六)饮水机必须有3C和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七)净水设备必须有质检报告和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八)挂烫机提供CQC即可;
(九)消毒柜需要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十)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商用大型厨电、10匹以上工业用途空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