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CE认证-PED(2014/68/EU)
欧盟是将锅炉作为一个组合件来定义的,组合件在PED中有严格的定义,它一定是满足以下的条件:
1.兼容性,即各个设备之间相互连接、兼容、形成一个整体;
2.有功能性,即该系统能达到一个特定的功能,并具备可操作性,
3.整体性,即所有部件对组合件的功能和安全保护来说都是必须的;
4.该组合件是被一个制造商组合完成的,该制造商负责将组合件投放至欧盟市场并且提出对组合件进行整体符合性*评估的程序。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不管该组合件的组装工作是在制造商的车间还是用户现场完成,都属于组合件的定义。
欧盟对锅炉的小范围定义如下。包括以下所有的压力部件:
-从给水进口(包括进水阀)到蒸汽或热水出口(包括出口阀,如无出口阀,则为出口集箱下游的个环焊缝或法兰)。包括不能用一个切断阀将之与主系统隔离的过热器,省煤器以及内部连接的管道。
-与上述关联的安全附件和到锅炉下游个切断阀为止(包括该阀门)的管道系统,如排水管道,降温蒸汽排放管道等。
上述锅炉应该作为一个整体组合件统一由一家对该锅炉负责的制造商或业主来施打CE标记
对于可以与主系统隔离的过热器,省煤器,再热器"以及相互连接的管道不在上述锅炉组件的范围内,它们可以单独认证并施打CE标记,制造商也可以选择与主系统一并施打同一个CE标记。
供水管道和燃油供应管道同样不在上述锅炉组件的范围内,它们既可以单独认证并施打CE标记也可以选择与主系统一并施打同一个CE标记。
锅炉在PED指令中,可依据相关技术参数将其划分为|类、I类、川类、I类四个风险等级,根据PED指令附录II的Table 5进行判断:
限制条件:
1.火或其他方式加热
2.预期用途:蒸汽或者超热水>110℃C
3.体积>2L
4.所有压力锅(对压力锅的设计必须进行至少相当川类 中任何一种模式的符合性评审)
各类别认证模式:
Categoryl= Module A
Category ll= Module A2, D1,E1
Category lll = Module B+D, B+F, B+E, B+C2,H
Category IV = Module B+D, B+F, G, H1
锅炉一般4类较多,批量出口的可做B+D, B+F, H1模式,单台出口的可做G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