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站集装箱发车 国际铁路 中亚班列 整柜货拼箱货电商货 直达巴基斯坦伊斯兰堡 اسلام آباد站
业务范围 :欧洲、蒙古、中亚、俄罗斯全境
一:中欧班列国际铁运订舱:马拉、汉堡、杜伊斯堡、布达佩斯、鹿特丹、蒂尔堡、布拉格、马德里.
中亚班列国际铁运订舱: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俄罗斯班列国际铁运订舱:莫斯科、圣彼得堡、明斯克、叶卡捷琳堡、科里亚季奇
伊朗班列国际铁运订舱: 德黑兰、安扎利、巴库
东盟班列国际铁运订舱: 万象,河内,曼谷、仰光、胡志明
土耳其班列国际铁运订舱:伊斯坦布尔、伊兹米特
跨两海班列国际铁运订舱: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二:铁路&国际汽运 TIR 拼箱业务:欧洲全境、俄罗斯全境、中亚五国拼箱业务门到门运输
三:俄罗斯全境清关:可代办 EAC、FSB所需清关证书
四:新能源汽车集装箱及笼车出口:直达中亚五国、俄罗斯、蒙古,阿拉木图、塔什干、莫斯科
自有汽车保税駏,可代理汽车清关
五:P70 棚车铁路班列:每月两列,直达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塔什干、莫斯科
六:冷链班列国际铁运订舱:欧洲、中亚、俄罗斯(鸡爪、凤爪、牛肉、水果、冷链低温产品**)
七:中俄卡航 TIR、自营线路,设备货、电商货、超限货直达俄罗斯全境门到门
八:拖头、工程车、翻斗车,专业车辆国际物流一站式直达莫斯科、伊尔库茨克、叶卡等城市
九:海铁联运订舱:俄罗斯进口业务,俄罗斯粮食、肉类产品、蔬菜水果等直达中国基本港、俄罗斯基本港
十:冷链国际汽运冷链物流:可拼箱、可整车运输,中俄双向门到门运输
申报
(1)入境列车的检疫
入境列车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列车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如申请电讯检疫,列车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列车预计抵达入境口岸30分钟前申报。在列车到达前,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车长应及时通知入境口岸车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海关报告:①人员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②人员出现传染病症状/体征;③人员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④发现医学媒介生物或医学媒介生物活动迹象的;⑤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
(2)出境列车的检疫
出境列车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离开出境口岸30分钟前向海关申报。
2.提供申请材料
见申请材料目录。
3.实施检疫
海关审核列车负责人或代理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评估检疫风险,确定检疫方式,并实施查验。
(1)登车检疫
①列车到站后,检疫人员登车,经判定无染疫情况下,其他人员方可登车。
②列车长应当向检疫人员报告车上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车体卫生状况,提交申报单、旅客/乘务人员名单、货物清单、其他检疫有关证书、文件。
③检疫人员依法查阅相关证件资料,了解列车运行途中卫生情况,做好查验记录;列车长对检疫人员提出的有关卫生状况和人员健康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④对来自或途经检疫传染病及监测传染病流行地区的列车,或者车上载有病人和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者,检疫人员应当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病人按规定进行医学处置,对列车指定地点停靠并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
⑤检疫人员对入境、出境人员及列车实施传染病监测、卫生检查、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等检疫查验后,经判定无染疫,签发相应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2)电讯检疫
在收到海关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入境列车在抵站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列车可直接离境。
(3)随车检疫
根据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对需实施随车检疫的列车,海关派员实施随车检疫,随车检疫人员在列车上开展检疫查验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4)证书签发
入境列车经海关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入境列车,应当向列车负责人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出境列车经海关审核列车负责人或代理人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车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对需检疫处理的,实施相应的检疫处理措施,消除公共卫生风险后,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九)审查标准
(1)申请人是否与权利人一致。
(2)申报书的内容是否如实、准确。
(3)提交的材料是否如实、清晰。
四、出入境汽车检疫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
(5)《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实施机构
各隶属海关。
(三)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四)法定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五)承诺办结时限
即审即办。
(六)结果名称
办结。
(七)申请材料
(1)车辆备案(参见海关车辆备案)。
(2)出入境检疫申报:《出入境车辆检疫申报卡》。
(八)办理流程
1.车辆备案
参见海关车辆备案。
2.入境检疫
(1)对所有入境车辆实施核与辐射有害因子监测,对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车辆进行检疫处理。
(2)常态下,实施“主动申报”制度,即所有入境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应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提交《出入境车辆检疫申报卡》。申报内容包括:
①司乘人员及旅客有发烧、咳嗽等传染病症状,或最近一周内到过传染病疫区或接触过传染病病人的;
②司乘人员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活体动物、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应申报物品的;
③司乘人员未按要求持有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其他有关检疫证明。
(3)疫情状态下,根据海关总署疫情公告、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全申报制度的,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在入境时或抵达口岸前,通过电子、纸质等多种方式向海关申报。
(4)海关根据申报内容和检疫工作需要,评估风险,确定检疫方式,包括电讯检疫、车道检疫和指定地点(指定车道或指定车位)登车检疫。检疫指令在车辆入境时下达。
(5)对实施电讯检疫的,入境车辆可直接办理通关手续。
(6)对实施车道检疫的,海关在车道对司乘人员实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携带物巡检、车辆卫生学状况巡视等。对发现异常的,实施指定地点登车检疫。
(7)对实施指定地点登车检疫的,海关在口岸指定地点登车检疫,实施司乘人员健康检查、携带物检疫、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车辆卫生学状况检查、核生化监测等,根据检疫及处置结果,签发相应检疫证书或证明文件。
3.车辆停留口岸期间的卫生监管
(1)对口岸停留的车辆,按比例抽查实施卫生监督,抽查重点为大型客运车辆、装载废旧物品/活体动物等检疫高风险货物的货运车辆。
(2)对口岸停留的车辆,发现以下情况的,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申请临时检疫:
①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
②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出境检疫
常态下,实施“主动申报”制度,出境车辆存在应检疫内容的,车辆负责人或驾驶员应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报,提交《出入境车辆检疫申报卡》。海关根据申报结果,实施指定车道或指定车位登车检疫。
常态下,海关在车道对出境车辆实施巡检,巡检发现异常的,实施指定地点登车检疫。
疫情状态下,根据海关总署疫情公告、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要求,对出境车辆采取相应检疫措施。
(九)审查标准
(1)申请人是否与权利人一致。
(2)申报书的内容是否如实、准确。
(3)提交的材料是否如实、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