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许可证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可通过工信部网站 首页“政务服务”栏目进入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访问注册登录,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申请企业也可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点击“在线办理”,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
2、省通信管理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要求。申请企业需详细阅读各表单及附件的审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同一次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3、省通信管理局对在业务系统中受理的申请材料,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制作许可证送达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