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即环评,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评定。根据对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项目所用原材料、可能产生的废弃物、项目的环保设施的设计的评价,从而评估项目建成对环境的影响。2. 编制时间: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办理。3.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 分类标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登记表)。
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
1. 排污许可证: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 申领时间: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环评批复之后)。3. 法律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4. 分类标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组织申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5. 排污许可证申领流程:平台注册→填写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核发部门审查、受理→审核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生成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实行登记管理的登记流程:平台注册→填写排污登记材料→取得登记回执。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候,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需要提交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2. 完成时间: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竣工环保验收之前。如企业存在试生产阶段,企业试生产内容包含调试行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在试生产前完成。)3. 法律依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4. 什么样的企业或单位需要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企业应实时关注,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也应编制预案。5. 编制内容:应急预案主要由应急预案、编制说明、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组成。6. 修订频次:每3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如预案有重大修订(“重大修订”情形已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须编制四本报告并开专家评审会后备案;如无重大修订,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四本报告后直接备案。如属地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评审的,需要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环境工程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效果等进行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的过程。2. 验收期限: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个月。注意:固废和噪声的验收应该在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3.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组织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4. 主要依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1)主要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5. 验收报告包含内容:验收监测报告(污染影响类)/验收调查报告(生态影响类)、验收意见(专家组长签字)、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6. 网站公示: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①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②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③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采用网站公示的,应保证公众易于获取相关信息,不得使用需要公众注册、付费等方式方可获取信息的网站。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登录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7. 验收主要程序:(一)验收前准备1. 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2. 收集建设项目建设资料;3. 整理验收支撑文件;4. 公开竣工、调试时间。(二)开展验收1.查验项目建设内容;2.查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3.查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1)排污口规范化;(2)在线监测;(3)标志标识;(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5)其他措施。4.判别是否发生重大变动:(1)判别原则;(2)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3)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5.验收监测:(1)监测对象;(2)监测因子和标准执行;(3)监测标准执行;(4)监测期间工况;(5)监测频次;(6)监测实施机构。6.生态影响调查;7.环境管理制度调查:(1)排污许可证;(2)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演练;(3)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及执行。8.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9.形成验收意见:(1)提出验收意见的方式;(2)提高验收意见有效性的方式;(3)验收意见基本内容;(4)验收不合格情形。10.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基本内容;(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格式。11.验收报告公示;12.验收信息填报;13.验收资料存档。
05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项目运行期)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1. 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提报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上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执行报告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中报送。执行报告必须根据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填报,是企业生产与排污的真实反映。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本季度(月)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2. 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监测记录模块进行公开。3. 做好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纸质+电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变化、日常生产情况(包括原辅用料、产品产量等)、污染治理运维情况、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情况等。4. 按期完成整改:对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排污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排污单位换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中的排污单位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5. 及时办理变更、延续:变更: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