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超标不能验收怎么办?
问:金属门窗制造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件要求,对照此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均与环评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满足执行标准的要求,现仅总量指标超出环评批复总量指标的要求,企业无法正常完成验收,针对此类情况请问有什么解决方案?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议您咨询该建设项目原环评审批部门意见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2.如何“依法”界定分期建设项目?如何分期竣工验收?
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那么,这里的“依法”怎么理解? 是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的立项备案文件里面明确分期(一期、二期等)建设的项目,或者是环评文件里面有区分(如北厂区和南厂区等)的,为依法项目吗?这样的项目可以“依法验收”吗? 在企业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二类区铸铁项目要求为8000吨,企业分为南厂4000吨,南厂4000吨,目前只建成4000吨北厂,这种项目是不是不可以阶段性验收?假如换作是其他行业项目没有准入条件等要求,只建成一半是否可以阶段性竣工验收?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第18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3.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
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 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
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4日废止。 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环评单位不能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4.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
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中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只是说明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完成环保措施,环保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其中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根据目前验收程序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没有关于环评登记表验收程序。那么,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依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答: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5.验收执行标准和验收工况怎样认定?
问:目前新的验收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无具体工况规定。可是,有许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执行标准仍然为环评批复标准,并按新标准考核,对工况符合也有规定。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答:一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且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时间执行新标准。 二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竣工验收中如何确定废气监测的频次?
问:验收技术指南6.3.4中规定:1)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这里规定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为例,是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还是3个小时采集12个样品?验收技术指南6.3.4中规定: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这里规定的“3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3个样品(3小时),非甲烷总烃采4个样品(1小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该如何理解?
答:“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
7.竣工验收和项目投产的先后顺序?
问:2017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6条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这里明确指出验收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工程调试的基础上,对于畜禽养殖项目来说,环保工程调试、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先投产才能产生污染物,否则无法进行监测,无法反映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办法》第7条又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明确了环保验收与项目投产的先后顺序,即必须要先进行验收并通过才能投产。 以上两项条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在执法过程中,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样,项目投产后再验收是否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给企业在手续办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了诸多不便。
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明确要求先验收、后投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即建设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相应的,其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应同步调试,“调试”不同于“投产”,两者之间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