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并非全部需要加盖公章,但核心证明材料和申请文件必须加盖,具体需根据材料类型和属地要求区分,避免因 “漏盖” 或 “多盖” 导致审核退回,详情如下:
一、“必须加盖公章” 的核心材料(缺一不可)这类材料是证明企业意愿、资质合法性的关键,需在指定位置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鲜章,不可用电子章替代,部分地区认可带编码的电子公章):
申请类文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需在表格末尾 “申请单位” 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需在签字旁补盖公章(部分地区要求 “签字 + 盖章” 双重确认);
申请报告:需在报告落款的 “申请单位名称” 处加盖公章,若报告有多页,需在首页右上角或骑缝处加盖公章(防止页面替换)。
资质证明类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在复印件的 “经营范围” 页或首页加盖公章,标注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在首页 “公司名称” 处加盖公章,若章程有多页,需加盖骑缝章(确保章程内容完整无篡改);
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 / 租赁合同复印件):需在复印件关键信息页(如地址、租赁期限页)加盖公章,标注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人员与授权类文件
法定代表人及专业人员的 “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他人办理):需在 “委托人(申请企业)” 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补盖公章;
专业人员的 “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部分地区):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材料由企业提供且真实有效。
二、“无需加盖公章” 的材料(避免画蛇添足)这类材料多为个人证明或官方出具的原件 / 电子件,加盖公章反而可能影响有效性:
个人身份与资质材料
法定代表人及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只需提供清晰复印件即可,无需加盖企业公章(若加盖,可能被误认为 “企业对个人身份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审核要求);
专业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仅需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无需加盖公章,部分地区要求在复印件上由本人签字确认 “此件真实”。
官方出具的原件或电子件
社保缴费明细(社保局出具的原件):若为社保局打印的带鲜章原件,无需额外加盖企业公章;若为网上下载的电子明细,需在明细上加盖企业公章(证明由企业获取且未修改);
外商投资备案文件(如有):若为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局出具的原件,无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标注 “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公章。
三、“视属地要求而定” 的特殊材料(提前确认)部分材料是否加盖公章,需以当地广电局的具体要求为准,常见情况包括:
专业人员业绩材料(如节目合同、获奖证明复印件):北京、上海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证明 “业绩与企业业务相关”;广东、浙江则无需加盖,只需提供原件供审核人员核对后退回。
资金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若为银行出具的带鲜章原件,无需加盖企业公章;若为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标注 “与原件一致”。
四、盖章的关键注意事项位置准确:公章需盖在 “单位名称”“落款” 等指定位置,避免盖在文字内容上(遮挡关键信息),也不可盖在空白处(易被篡改);
清晰完整:公章需清晰可见,确保公司名称、编号完整,不可出现 “缺角”“模糊” 等情况,否则可能被判定为 “无效盖章”;
一致性:所有材料加盖的公章,需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 “公司名称” 完全一致,若企业曾更名,需提供《名称变更通知书》,并使用新名称的公章。
综上,准备材料时可按 “‘申请 / 资质类’必盖,‘个人 / 官方原件类’不盖” 的原则初步区分,最终需对照属地广电局的《办事指南》逐一确认,必要时可电话咨询窗口人员,确保盖章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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