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的情形;
(二)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
(四)因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次受到投诉,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作出合理说明;
(五)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存在未及时改正等严重情形;
(七)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的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八)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暂停备案;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协会支持私募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职能的私募基金提供重点支持。
对治理结构健全、业务运作合规、持续运营稳健、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团队、诚信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可以对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快速备案制度安排。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