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制造业一直以来属于暴利行业,同种型号的产品要较国外市场高出很多,汽车有较大的价格下调空间。而较高的利润水平又刺激了汽车制造业的投入和生产能力的急剧放大。因此近年来汽车价格下降较快,甚至是承租人在付完租赁保证金后价格大幅度突降,导致承租人心理失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承租人拒绝偿付租金。
同时汽车属于贬值型动产,除了存在价格下跌的市场贬值风险还存在技术贬值风险。当承租人无法履约还款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缺少有效的租赁物件处置渠道,处置汽车造成的损失可能会大于已经收到的租赁保证金。
在这种汽车市场情况下,汽车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就会相当程度地转化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必须将汽车市场价格的绝大多数水分挤干,汽车融资租赁的持续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
3、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汽车融资租赁风险控制难度较大
我国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目前只在上海、北京、深圳等特大城市尝试建立起初步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诚信体系的不健全,不守信受不到任何惩罚、得不到任何损失。这样违约成为承租人减少自身损失的理性选择和某些人恶意发家致富的手段。在这种信用环境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保证金过低,对承租人资格审核程序过于宽松、缺少有力的辅助风险控制手段,将导致过高的坏账率。
据金融系统的统计,到2004年6月底,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坏账达到了900亿。据内部人士称,汽车消费贷款的坏账率高可能达到了30%,低也高达10%。这一经验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控制敲响了警钟。
4、现行交通管理和机动车管理法律和法规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相抵触,汽车融资租赁得不到法律、法规的应有保护和支持
法规因素是制约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汽车租赁的国家法律、法规,使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在正常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汽车的所有权是出租人的,物权在出租方,在同样信用环境下,物权的保障是有效对抗信用风险的手段,同时规定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保证租赁物件完整、安全等相关责任。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这种机动车所有人负担交通事故赔偿连带责任的规定明显不适应汽车融资租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业务特点,使得承租人违法常常殃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如租车人承担不起或出现酒后肇事(保险不赔)、肇事逃逸等保险公司拒赔事宜等,造成经济损失很可能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买单,这种损失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上百万,使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难以承受,成为弱势一方。
另外,汽车融资租赁还存在租赁结束的产权过户问题。汽车融资租赁是为买而租的业务品种,租赁结束后的过户程序是转移所有权的形式,如果汽车融资租赁过户和一般买卖过户在程序和费用方面同等对待,增加了汽车融资租赁的负担和操作复杂性。
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在面临上述问题的同时,也存在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美国、欧洲、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等比较成熟的市场,汽车消费60%至70%依赖于汽车金融服务。而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只有大约10%的车辆是通过汽车消费贷款购买的。汽车融资租赁相对于汽车消费信贷,因出资人控制着汽车的所有权,在同等信用环境下风险相对较小,是解决日益扩大的汽车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这对矛盾,促进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