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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2023-10-25 05:03  浏览:11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公司注册设立服务

2.租赁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

租赁公司使用租赁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是对基础金融资产的再次交易,属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创新。这项交易是通过合同予以管理和控制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的运用,将现金资产转换为资产项下的应收账款,也可以通过对外融资获得资金转化为可以自由运用的应收账款,还可以以形成债权和转让同时发生的“T+0”的方式进行应收账款的资产交易。按照租赁公司的与应收账款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发生实质性转移的判断方法,可将应收账款融资的融资方式划分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和应收账款证券化三种方式。

2.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租赁公司以应收账款债权的财产权利设置质押向融资机构融资,融资机构在向租赁公司融通资金后,如果租赁公司无力付款或拒绝付款,融资机构在向租赁公司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应收账款做出处分

租凭公司用既有的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上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因为设立质拥的两个条件很容易具备,一是有收取租金等债权的合法合同,让融资机构可以拥有债权的书面凭证。二是作为质权人的融资机构可以通过占有权利凭证办理出质登记,达到控制该项权利的目的。

2.2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租赁公司将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以及全部延迟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银行,以获得银行的融资。租赁债权不单单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作为责权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通过转让,租赁债权进入了流通领域。在租赁债权的权利转让中取得对价,实现租赁公司的资产变现功能,这样的融资形式就是租赁保理

租赁保理可以分为对租赁公司的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其中无追索保理可以让租赁公司实现应收账款脱离财务报表的表外融资

租赁保理产品在主要商业银行均有推出,租赁公司的租赁产品可以和保理产品实现对接,条件是必须有银行认可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租赁债权。租赁保理对租赁公司和银行而言是一项操作便捷的融资方式,租赁债权具备的特点和银行对保理的要求非常匹配,所以租赁保理已经成为银行业务和租赁公司主要的合作方式。

2.3 租赁应收账款证券化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未来应收租金为基础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租赁公司通过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真实销售给特设的SPE,可以把证券化的租赁应收账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并确认收益或损失,因此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风险资产的表外融资方法,可以被用来改变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和降低其财务风,险。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关注多年的融资手段,寄托着租赁界以此拓展资金融通渠道的期待.但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程度所限,特别是资产证券化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扮演了的负面角色,本来就发展缓慢的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更加谨慎前行。近来有复苏并加速发展的迹象,金融租赁公司率先发行了数量和金额有限的“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证券化仍然存在着资产评级、准入资格、投放额度等高门槛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和大型租赁公司将逐渐有更多机会开展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其他租赁公司的参与尚需时日。

3,租赁资产转移

租赁公司的金融资产转移是将其金融资产转让给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的第三方。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多样,比如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等都属于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转移的范畴。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资产终上确认问题。终止确认将会对租凭公司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总目标是改善租赁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无论是改变资产负债结构、调整资产的流动性,还是降低信用风险或提高资本充足率,根本上为了提高租赁公司的收益水平或改善财务状况。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交易结构的安排是以租赁公司为主体开展,成为其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反映在租赁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中。

金融资产转移的本质问题是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交易在实质上是销售行为还是融资行为。若认定是销售,那么资产转移的结果是租赁公司终止确认已转让的金融资产,并确认一项销售的取得:若转移是融资行为,那么金融资产转移的结果是租赁公司发生一项新的负债,需进行新负债的初始确认。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的性质是销售还是融资并不是以租赁公司的意愿所决定,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租赁公司金融该资产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是《合同法》的一些法律条文,如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公司持有对承租人的债权以及对租赁物件的物权,在租赁债权有关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时,租赁物件的物权有关的权利仍然继续专属于租赁公司。再比如,《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此条款,租赁公司转让债权应当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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