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银保监会制定规则、地方政府实施监督管理、金融监管局统一归口管理的监管体系
该新规初步理顺了银保监会、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之间对商业保理企业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的监管体系,具体如下:(1)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商业保理企业业务经营和监管的规则;(2)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3)各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商业保理企业新设和****必须由省级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其他监管工作省级金融监管局可以授权其下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另外,在监管名单制度下,商业保理企业是否可以纳入监管名单内,需要由金融监管局上报给银保监会审核。银保监会在这里的角色定位就不是制定规则了,而是要决定哪一个商业保理企业可以进入监管名单。
(九)市场准入制
新规对这个制度尚未明确规定,仅是明确提出将来会置顶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在这个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具之前,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严控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登记,确有必要的,金融监管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会商机制。各金融监管局会严格控制商业保理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
市场准入制在出台具体规定之前,可以明确的是:(1)新设商业保理公司会千难万难,一般的玩家就不要想了;(2)已存在的商业保理公司,不要幻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3)已存在的商业保理公司,要在省内或自治区内或直辖市内或计划单列市内变更注册地址,难度也很大,必须要金融监管局同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