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转让售电公司
第七章 保底售电
第三十六条 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 管部门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 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 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市场主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保底售电服务由电力交易机构报地方主管部门和 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启动:
(一)启动条件。
1.存在售电公司未在截止期限前缴清结算费用。
2.存在售电公司不符合市场履约风险有关要求。
3.存在售电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其购售电合同经自主 协商、整体转让未处理完成。
(二)服务内容。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后,电力交易机构书 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以及拟退出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从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 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 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中长期模式下, 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执行,具体价格 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 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确定分时保底 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 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 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 2 倍。
(三)兜底原则。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 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四)保底售电业务监管。保底售电公司须将保底售电业务单 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将相关价格水平、盈亏情况上报地方主 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