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办理
第二十六条 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电 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一)取消其后续交易资格;
(二)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 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主管部门 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 司。
第二十七条 连续 12 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交 易机构征得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 须再次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