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会有风险建筑构造;
(二)具备下水管道、洗手间、照明设施,大中型工作人员集聚场地具备预留照明设施;
(三)设定排风系统;
(四)配置防洪和防雨水倒灌设备;
(五)按规定设定或是配置机械设备防火安全排风系统、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软件及其别的消防设备和器械;
(六)安全通道不可选用旋转门、吊轨门、防寒门帘或是侧拉门,门向消防疏散方位打开;
(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八)装饰设计、家装材料合乎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九)不可设定油变配电变压器和其它油变电器设备;
(十)合乎房地产、消防安全、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管理、环境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等别的安全管理要求。
(十一)配置消毒杀菌器械和废弃物、废料的储放专用型设备。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或房子使用者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般城市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 整顿并防患未然;
(二)一般城市地下空间产生安全性应用安全事故的,帮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研解决;
(三)遵循我国、省和市相关一般城市地下空间安全性应用的别的管理规定。